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EALLANMIANO(中文姓名:施性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EEALLANMIAN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尿液檢體編號順序登記簿1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LEEALLANMIAN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緝字卷第9頁)、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其適用。倘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縱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若未依國籍法第11條之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則其仍不失為本國人民,與一般所謂「外國人」之含義不符,自無刑法第95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1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為菲律賓僑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被告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見毒偵緝字卷第31頁)及內政部112年2月2日台內戶字第1120003129號函(見本院卷)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非刑法第95條所規範之「外國人」,無本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51號被告LEEALLANMIANO(菲律賓籍)
男44歲(民國66年【西元1977】12
月3日生)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送達: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EALLANMIANO(中文姓名:施性利,以下以中文姓名稱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19號、第920號、第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4月8日22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將毒品置放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4月8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雨農路與四維路口,為警盤查發覺其為毒品列管人口,通知其到局採集尿液送驗,發現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㈠被告施性利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
及檢體編號對照表(編號:B0000000)、員警職務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1年5月4日報告編號UL/2022/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檢察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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