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正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黃正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補充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4次)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次)確定,嗣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9年3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7月2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考量被告於上開刑罰執行完畢後,未能記取教訓、警惕自己的行為,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守法之觀念,所為殊有可議,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竊物品價值、手段、目的、告訴人甲○○、 楊淑 分及被害人 魏婉婷 、張 景為黃金盛陳坤德 所受損害,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惟尚未與前揭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暨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前在工廠工作、有3個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0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考量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類型均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相同(均徒手竊取),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及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類型不同,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拘役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就附表編號3所詐得之95無鉛汽油43.01公升(價值新臺幣1,209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 楊淑分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車牌各2面,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惟被害人魏婉婷、 張景為 、黃金盛均已報案,上開車牌難以再作為其他犯罪或經濟上使用,是本院認為此部分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於被告附表一編號1所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業據警尋獲並發還告訴人甲○○(見偵卷第25頁);就附表編號2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業已發還被害人陳坤德,此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黃正宇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黃正宇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黃正宇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九五無鉛汽油肆拾參點零壹公升(價值新臺幣壹仟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46號被告黃正宇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共4次)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共3次)確定,經同院107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7月2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11日14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街00號甲○○經營之立捷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立捷公司),以每日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租用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雙方約定於同年月12日14時30分許還車。詎租期屆至,黃正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承租之上開車輛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經立捷公司屢次催討,黃正宇僅以LINE通訊軟體向甲○○謊稱:因為趕不回來,要延租1日等語,甲○○則向黃正宇表示延租亦應先繳付租金,黃正宇隨即置之不理,亦未返還上開車輛。殆至同年5月29日,甲○○經警通知上開車輛因撞入民宅受損,始取回上開車輛。
二、黃正宇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基於竊盜之犯意,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汽車車牌共4次,竊取得手後,再將之懸掛在上開車輛上,於使用一段時間後即任意棄置,以此方式逃避警方之查緝。
三、黃正宇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5月24日15時18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懸掛竊得之車牌000-0000號),前往楊淑分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芳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向該加油站某員工隱瞞無意付款之事實,並誆稱要加油,使該員工陷於錯誤,替上開車輛油箱加入價值1209元之95無鉛汽油(43.01公升)後,即駕車逃逸而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而使芳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受有損害。
四、案經甲○○、楊淑分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正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楊淑分;證人即另案被告 鍾任昇 ;證人陳坤德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製刑案一覽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行紀錄翻拍畫面、車輛出租約定承諾切結書、郵局存證信函、芳田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所示之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檢察官傅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雅菁起訴書附表:
編號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取之車牌備註1魏婉婷110年5月15日18時36分許後某時臺中市南區西川一路重劃區內00-0000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未尋獲2張景為110年5月21日9時19分許至9時22分許雲林縣○○鎮○○00號涵洞內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未尋獲3黃金盛110年5月21日23時52分許後某時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涵洞下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未尋獲4陳坤德110年5月23日7時10分許後某時彰化縣埤頭鄉新庄路高速公路涵洞下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尋獲,已發還陳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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