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24號聲請人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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