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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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零玖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捌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元,尚欠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