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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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所犯乃刑法第18
5條之3之罪而依通常程序起訴;茲以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