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張信陽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 律師
李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零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尚欠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