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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