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NYAKOON
34歲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就被告PANYAKOONTEERAVAT之犯行乃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未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本件判決書中亦未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是本件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