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之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