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 林月娥
廖婉夙 許英宗 許永壽 被告 游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