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明山選任辯護人林金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洪明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開被告洪明山因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7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