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温呂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600元(參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9705號杜拜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第RN0000000號芒果樹價格鑑定報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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