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陳威龍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陳和盟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本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200,000元,僅請求就其中121,593元准予強制執行,依法應徵費用為1,000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後,尚應再補繳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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