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268號聲請人 蔡政原 即阿原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冠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附表編號3本票之票面金額有無錯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