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 宋柏誼
宋家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建興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