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徐振榮 即榮勝裝璜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徐碧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6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千玲┌─────────────────────────────────────────────────────────────┐│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康思訊應用工業有限│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榮勝裝璜企業行│105年8月31日│39,900元│0000000││1│公司 林美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