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蘇再勝代理人 蔣成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憲忠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里○○00號)於民國95年1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曾憲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憲忠於88年12月1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曾憲忠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曾憲忠於88年12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8月2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具狀陳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曾憲忠自88年12月1日失蹤,計至95年12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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