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秀霞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家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