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益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0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PHP成分之巧克力壹條(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柒點陸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益洲持有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PHP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嫌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MPHP成分之巧克力1條,經聲請人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處分不起訴確定,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PHP成分之巧克力1條,經送鑑定結果,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PHP成分(驗餘淨重7.60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則扣案含有MPHP成分之巧克力1條,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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