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申請退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訴字第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