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8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住新竹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