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7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撤緩偵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按量刑係法院裁量之職權行使,法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科刑輕重之權衡,苟無顯然欠缺妥當性或違法之處,上級審法院對於下級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自應予以尊重,實難僅為調整刑度而任意改判。本院認原審量刑既在法定刑之內,且係綜合各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難謂有何不當。上訴人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理由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