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858號
上 訴 人 林辰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一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
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按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3萬元,依上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1,
5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