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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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惠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之姓名是否
更改,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