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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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邱悅柔 被告美食家股份有限公司
永和區業務方先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