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政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於民國98年5月21日即設於「屏東縣○○鎮○○里○○路○○○號」,有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年籍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然聲請人之催告書面通知則係送達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且非債務人本人親收,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是否已受合法之書面催告通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再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該催告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將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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