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美伶 被告 孫雅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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