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基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00號、105年度偵字第6865號、105年度偵字第6866號、105年度偵字第6933號、105年度偵字第9333號、
106年度偵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基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明基現因罹患直腸惡性腫瘤末期,目前於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接受抗腫瘤化學治療,因化療期間導致身體不適,需在家休息調養不宜外出一情,有上開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252頁),其顯因疾病無法到庭,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