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42號

聲請人NELVIER.TROPICALE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暨其證據之中文譯本貳份,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定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按該金額補繳之。又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包含被告應送達址、事實理由及證據部分,俱為外國文字,依前所述,原告亦應就所提出上開書狀、證據中非我國文字部分,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2份到院供參憑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陳佩瑩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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