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睦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謝清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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