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林亞萱

相對人 姜純豪

鄭桂蘭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姜純豪、鄭桂蘭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姜純豪、鄭桂蘭,惟相對人均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債

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憑證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均已遷至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即高雄○○○○○○○○○),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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