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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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
林松華 被告 莊萬章
陳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係被告莊萬章之債權人,因而行使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而訴請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惟被告莊萬章已否認係原告系爭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並據原告對被告莊萬章提起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現仍繫屬中而尚未確定終結。則本件原告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乃以是否為被告莊萬章之債權人為先決前提要件,須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