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648號聲請人 吳芳怡 相對人 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