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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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48號

聲請人 吳芳怡

相對人 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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