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聲請人 張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安百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如本票上未約定,到期後始能請求利息)。
二、陳明請求利率(聲請狀上記載為「百分之6%」,請再陳明利率為6%或0.06%?)。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