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紀淑雅 債務人 胡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萬伍仟
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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