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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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玉台 被告 李思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7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黃佳琪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