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UBARNO被告WAHEDI被告TOTOSURATMA被告BAHRUDIN被告TRISNO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SUBARNO等五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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