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重量壹肆點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戒毒偵字第一六五七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重量一四點三九公克)均係屬於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前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藥檢壹字第八八一六一○一號檢驗成績書、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後,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