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附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原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佑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