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庚○○被告己○○
丙○○戊○○甲○○丁○○乙○○右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丙○○、戊○○、甲○○、丁○○、乙○○被訴重利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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