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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