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於西元2024年(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而於西元2025年(民國114年)1月10日生效之(2024)津0116民初305XX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於西元2025年(民國114年)1月26日所為而於西元2025年(民國114年)2月11日生效之(2025)津0116民初24XX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係大陸地區人民,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丙○原於大陸地區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並於同居期間,丙○已懷有身孕,後與大陸男子丁○結婚,並於相對人出生後,於大陸地區申報丁○之女。

 (二)爾後丙○以原告身分,丁○為被告身分,向大陸地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否認相對人為丁○親生子女之訴,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民初24XX號判決書判決相對人與丁○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確定在案。聲請人知悉相對人係為親生骨肉,也向大陸地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與相對人有親子關係之訴,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6民初305XX號判決確認兩造有親子關係確定在案。

 (三)聲請人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2件法院判決書,並提出大陸地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6民初305XX號及(2025)津0116民初24XX號民事判決書各1件、生效證明書2件,及天津市津滨公证處(2025)津津滨证字第65X、65X號公证書,與天津市泰达公证處(2025)津泰达证字第78X、78X號公证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南核字第0246XX、0246XX、0507XX、0507XX號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6民初305XX號及(2025)津0116民初24XX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天津市津滨公证處(2025)津津滨证字第65X、65X號公證書,與天津市泰达公证處(2025)津泰达证字第78X、78X號公证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114)南核字第0246XX、0246XX、0507XX、0507XX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與兩造間親子關係相關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親子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且其判決確認相對人與原登記為其父親之丁○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確認兩造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亦與我國民法關於否認子女、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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