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邱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1年8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嗣發現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案號登載錯誤,乃更正後刊登於101年8月15日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101年8月10日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14版、101年8月15日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7版剪報暨台灣新生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2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3│○○○○○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4│○○○○○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5│○○○○○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500│├───┼───────────────┼──────────────┼────┼───┼────┤│006│○○○○○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7│○○○○○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8│○○○○○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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