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陳素英 被告 謝明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595.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3600,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惟系爭土地業經鑑定價額為2,067,00
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3292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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