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4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梓區戶政事務所)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1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26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甲○○、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許麗珠
附表:
┌───┬───┬──────┬─────────┬──────────┐
│編號│債務人│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自民國93年7月1日│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
││甲○○│22,027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1│乙○○││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3年7月1日│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
││甲○○│21,709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2│乙○○││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五○二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3年7月1日│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
││甲○○│21,709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3│丁○○││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五○二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3年7月1日│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4│甲○○│23,027元│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3年7月1日│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
││甲○○│21,816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5│丁○○││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一七五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