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855號聲請人 徐守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何威寬 所遺留不動產之買賣價格之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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