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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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92號原告 周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雲閔彥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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