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智仁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而由被告當場按額繳納現金。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423號、第1144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準備期日雖有到庭,然至本院審理期日即未到庭而發生逃匿之事實,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5月29日發布103年雄檢瑞偵來緝字第2064號通緝書、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27日發布103年屏檢金執祥緝字第1341號通緝書、經本院於103年12月10日發布103年雄院隆刑貞緝字第927號通緝書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