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翁康友 被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 律師複代理人 陳伯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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