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順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涂順壬,其與所附之身份證影本記載順壬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涂順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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